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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09-25 09:33:08浏览量:216

“利剑”行动‖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9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一、望城区查处黄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森林公安局、白箬铺镇政府对白箬铺社区曾婆塘组村民私房内黄某开设的金属表面处理作坊进行检查。该作坊占地30㎡,共建有5个反应池(1个发黑池、2个清水池、1个酸洗池、一个防锈池),车间有一条排水沟连接墙壁外的PVC管道(管道长约7-8米),生产废水经该PVC管道排入一个无防渗的土坑内,排水沟内部以及PVC管末端呈黑红色污垢,疑似生产废水外排所产生的痕迹。经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作坊周边多处土壤和渗坑内底泥均有重金属检出。同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作坊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及相关物品和涉案渗坑进行查封。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作坊生产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属有毒物质,黄某涉嫌以渗坑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2023年6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森林公安局。

二、浏阳市某建材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6日,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陪同省环保督察组对某墙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许可证届满未申请延续,仍组织生产,烧结工序持续向外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未办理延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