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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污水处理_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3-03-18 10:59:00浏览量:2608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废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废水与病区废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废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废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废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废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废水。当医疗机构其他废水与上述废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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